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关于召开“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实操培训”学术会议的通知:
各位委员、各位会员及各会员单位:
黑龙江心理卫生协会长期致力于为广大会员从事心理卫生工作提供专业教育,为了提高广会员心理咨询实战能力,突破传统心理学技术或流派的制约,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定于2016年8月邀请毕业于美国芝加哥大学(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精神医学系专家张道龙教授进行主题为“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的实操培训。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心理困扰的多样性以及对咨询效率与效果平衡的要求,决定了广大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学工作者必须学习和实践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以提升大家快速解决心理问题的能力。
根据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章程》,经省卫计委、省民政厅批准,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2016年学术年会定于8月26日在哈尔滨召开,具体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理论指导
2、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实操培训(工作坊)
二、主讲嘉宾简介
张道龙教授是在美国获得精神学类特殊贡献奖的知名华人精神科医生,张道龙医生和团队著有《整合式短程心理咨询》(获得中国教育报评选的2014年十大畅销书之一),张教授是美国极少数获得ABPN(美国精神、神经病学院文凭,American Board of Psychiatry and Neurology, ABPN)并从事EAP(员工帮助计划)工作和心理咨询的华人精神科医生,现就职于美国芝加哥退伍军人医院精神医学系行为健康部(Jess Brown VA Medical Center) 与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医学院精神医学系(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亲自诊治了超过20000多个中美咨客,曾参与创建了国内第一家中美合资的EAP咨询公司并任医务总监,兼任过多个世界100强企业的咨询顾问。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8月26日下午14:00-17:00时
地点:哈尔滨医科大学 主楼 三楼演讲厅
四、报到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8月26日上午10时—12:30分
地点:哈尔滨医科大学 公共卫生学院 阳光大厅
五、参加人员
1、黑龙江心理卫生协会会员;
2、心理科医生、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
3、从事心理相关研究或教学工作的高校教师及学生;
4、有志于加入黑龙江卫生协会的专业人员。
六、会议费用
500元/人,全日制本科生凭学生证享受优惠价200元/人。
七、具体说明
1、要求会员届时全部参加(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需要指派人员参加)。
2、会议旅差费自理;会议不统一安排住宿。
3、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医大二院站下车;公交114、104、11、343路公交车医大二院站下车;67、217、218公交车铁路工程学校下车。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13836186410
联系人:周佳玮 联系电话:18504511119
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
2016年7月22日
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HAMH。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黑龙江省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全省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心理教研室。
第五条 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心理学教研室, 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B3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心理卫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心理素质。
三、开展心理卫生领域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
七、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推荐和表彰心理卫生科技人才,以及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境外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
1、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任职资格者。
2、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及相关学科高等院校毕业,从事心理卫生相关工作者。
(二)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三)境外会员
境外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
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境外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卫生专业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医疗、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本会的分支机构、会员地、市级心理卫生协会可根据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或接受理事会委托,接受普通会员的入会申请,并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境外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加盖单位印章,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学术交流、培训等;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总结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三、境外会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四、单位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3、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届不得少于200元;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资深会员
除承担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境外会员
四、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组织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届不得少于2000元;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名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的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或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黑龙江省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
(二) 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 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 有固定的住所;
(六) 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兼职管理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黑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政府其他部门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黑龙江省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2015年7月25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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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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